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11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胡寒笑】

上交所: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

2023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在京启动

这里的年轻人有个“书院梦”

广西藤县北流河特大桥拱肋安装顺利合龙

澳一男子形迹可疑遭拦截 驱车撞向警察被开枪击伤

黄河2022年汛前调水调沙启动

暴雨来袭 国家防总、水利部对南方部分地区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天津市报告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

中国驻光州总领馆举行庆祝中韩建交30周年招待会

《731》导演首映式落泪:历史的警钟不仅在9·18这天敲响

“民歌大观”走进云南耿马:绽放民族文化现代创新之精彩

福州罗源小“宝马”游出亿元产业

美国发生枪击案5人死亡

专访台湾昆剧团团长洪惟助:30年两岸交流间,台湾昆曲从寂寞到勃兴

腾讯视频宣布将推出内容热度系统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努蒂商务Audiodo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